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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起诉前女友归还分手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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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8 18:1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两张各执一词的借条,昔日恋人对簿公堂要账。朱先生和张小姐原为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双方多次相互转账,两人分手后朱先生拿出一张 50000 元的借条要求张小姐还款,然而针对借条的来历双方说法不一:朱先生表示这是张小姐支付的分手费;张小姐则坚称并未借钱且双方已签无经济纠纷协议。
为此,朱先生将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两人之间并不存在案涉借条项下的借贷关系。朱先生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万借条来历双方说法不一
在 2012 年至 2016 年 7 月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朱先生和张小姐多次通过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微信相互转账。其中,朱先生转账数额大多为几千元,共计 22 万余元;张小姐转账数额也大多为几千元,共计 28 万余元。
此外,双方还有相互替对方支出款项的行为,如朱先生失业期间,张小姐为其缴纳社保、刷卡 26000 元购车;2016 年 4 月 30 日,朱先生代替张小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税费 30816.11 元。
两人分手后对簿公堂的起因源于两张借条。2016 年 4 月 28 日,张小姐向朱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她从男友处借款 50000 元,因无法立即归还,限期一年还清。
对于该借条的签订过程,朱先生表示当时双方争吵涉及到金钱问题,其让女友还钱,女友便出具了借条。
张小姐则表示,当时双方确实在闹分手,男友称在恋爱期间向她多次转账,要求张小姐支付分手费。她表示,当时男友喝了酒,迫于无奈她才出具了 50000 元的借条,但事实上男友并未曾借出该款项。
但后来两人和好,到 2016 年 7 月双方确定分手时,男友表示已经撕毁了该借条,因此张小姐要求男友出具了一份双方没有经济纠纷且同意搬离她住所的声明,然而男友在 8 月搬离时趁其不在家将该声明拿走了。
2016 年 9 月 23 日,朱先生也曾向张小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女友处借得 30000 元,其中 20000 元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归还。余款 2017 年 1 月 1 日还清。张小姐当天向朱先生转账 30000 元。
关于该借条,张小姐表示男友以需要进行手术为由借款,朱先生则表示该 30000 元是女友偿还的借款,女友要求其出具借条才还款 30000 元,故其出具了该借条。
法院:无证据证明借条款项交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先生和张小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法院认为,张小姐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借条,并未载明款项的交付时间、方式。朱先生主张借条的款项是在借条形成之前支付的,但借条出具之前的所有转账并没有备注为借款,也没有具体的转账能够与该借款金额相对应,朱先生关于 50000 元借款构成的主张也仅属于单方陈述,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此外,张小姐出具借条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当时双方尚处于恋爱期间。从双方的转账情况来看,双方在恋爱期间均存在频繁的相互转账往来,男女在恋爱期间互相转账或赠与财物的行为非常普遍,双方转账的数额也并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更像是情侣间的相互经济支持,而且朱先生向张小姐转账的数额并未超出张小姐向朱先生转账的数额,因此朱先生主张其中几笔转账属于借款,欠缺理据。
在双方分手之后,朱先生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向张小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小姐处借得 30000 元,此后又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通过支付宝向张小姐转账了 5000 元。朱先生关于为取得还款而出具上述借条的主张,明显不合常理,而且也不能合理解释其后又向张小姐转账的事实。如果张小姐向朱先生借款属实,在张小姐未偿还的情况下,朱先生反而向张小姐借款及还款,明显有违日常生活经验。
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朱先生与张小姐之间并不存在案涉借条项下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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