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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承诺将房产给女方为何无效?搞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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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18:1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各是各 的。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最普遍就是房产,因为女方带着房子去结婚很少。在婚姻中,男方承诺将房产分给女方,什么情况是有效的,什么情况又是无效的呢?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搞清财产约定和婚内赠与。#老公出轨了怎么办#

01案例:男方出轨,为挽留妻子承诺赠房产
2012年2月,王先生与冯女士经亲友介绍认识后结婚。王先生供职于某企业从事销售工作,为了提升业绩就少不了应酬,迎来送往喝个小酒唱个小曲就成了常事。时间一长,定力不足的王先生出事了。冯女士偶然从王先生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发现,丈夫与一女性业务员“好”上了。

冯女士难以接受丈夫出轨的现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知道自己的丑事败露,王先生深感懊悔,鼻子一把泪一把哀求挽留妻子。为表悔过决心,王先生还写了一份“房屋产权协议书”,将婚前购买、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给了冯女士。协议约定:  
为于妻子冯女士白头偕老,表达对妻子的忠心,我自愿将名下房屋产权全部给予妻子冯女士(房屋位于:XXX),立字为据,永不反悔。 立字人:王XX

王先生还表示,今后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净身出户,害怕协议书被别人看到笑话,这些内容没有写进去。人非圣贤,谁能无过!冯女士看到丈夫确有悔过之心,就原谅了他,撤回起诉。
可是,狗改不了吃屎。没过一年,冯女士再次从王先生手机、电脑中发现,丈夫竟然与那个狐狸精跑到国外旅游去了。2015年5月,彻底寒心的冯女士,拿着“房屋产权协议书”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协议将房屋判决给自己。

02法院判决出乎冯女士预料
在法庭上,眼看挽留妻子无望的王先生一反常态,辩称自己写协议承诺给对方房产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依法可以撤销。冯女士认为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法院应当按协议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诉争房屋系王先生婚前购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书写“房屋产权协议书”,承诺将其名下房屋产权给予被告冯女士,后未变更产权登记,现要求撤销赠与,冯女士要求继续履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且上述“房屋产权协议书”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对于原告冯女士要求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乔女士离婚;二、驳回被告乔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03以案释法:财产约定与财产赠与的区别
冯女士败诉了!问题出在哪里?因为法院将王先生处分房产的行为认定为夫妻间赠与,而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赠与的房产在没有变更产权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单方面撤销。如果是婚内财产约定,只能协商变更,一方不能单方面变更。针对此案来讲,协议并没有声明是财产约定或者财产赠与,法官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1、婚内财产约定模式不能是,一方拥有的某项财产全部归另一方。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可以将已有财产或者将来取得财产进行约定,但模式只限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三种模式。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就不属于法定的财产约定模式,不属于财产约定,属于财产赠与。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婚内财产约定是双方协商结果,不是单方行为。
婚内财产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维持婚姻目的协商结果,不是一方的单独承诺。此案协议书中的署名只有王先生一人签字,也不符合约定要素。

3、赠与的房产在产权变更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所谓赠与,就是无偿的、无条件的,它不需要受赠人履行什么义务,也不需要接受什么条件,只需要同意接受赠与就可。基于这个特性,法律也赋予赠与人一个特权,在所赠财物没有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不必说明理由的撤销赠与。所以,本案诉争房产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王先生是可撤销赠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04婚内财产约定注意事项
按照法律规定,把婚内财产约定与财产赠与说清楚简单,倘若处理此类纠纷时,也不是那么容易,因为多数夫妻搞不清这么详细的法律规定。

1、婚内财产约定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
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2、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
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

3、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容易扯皮,法律也会认定无效。
不懂的可以请教律师,或者在网上下载一些协议范本看一下。如果你的财产很多,也可以进行公证。
4、大额财产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财产约定涉及到房产、车辆、股权、权证等大额财产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防止像本案冯女士一样,到头来落个空。

05结束语
本案中出现的“房屋产权协议书”情况,于“夫妻间忠诚协议”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区别。若是朋友们在生活中碰到类似问题,搞不懂法律关系也不要紧,直接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就可以了。有类似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朋友,请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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